藥品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其生產銷售有著規范、統一的規定和要求。然而,目前不法分子的制售假藥行為非常猖獗,其態勢向高科技、產業化發展,藥品造假已成為一個“風險小、成本低、投資回報率高”的“產業”。同時,造假使正規企業的產品蒙受了不白之冤,從紫竹藥業的打假之路,我們看到了企業要維護自己產品聲譽所經歷的艱辛。
隨著藥品打假的深入,有關藥品打假在立法上的缺陷逐步暴露出來,并且成為制售假藥者屢打不絕的重要原因。由于企業打假人員沒有任何執法權,還必須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開展工作,因此每一個行動都慎之又慎。
一般來說,要防止企業不正當的惡性競爭,如造假、欺詐等行為,需要三種力量來制約。一是法律的力量,它的嚴刑峻法要足以使造假者因造假成本太高風險太大而不敢以身試法;二是自律的力量,這包括行業自律和道德底線約束下的自律。行業自律使得造假者因為會喪失行業資格而不敢“欺世盜利”,道德自律使得造假者因為備受良心煎熬而不敢有所放肆;三是來自于政府監督和媒體監督的力量。政府監督的有效使得造假者無法兜售于市,媒體的監督使得造假者的丑行大暴于天下而無從欺行詐市。
但是,目前包括假藥在內的各類制假,之所以屢打不絕,不是因為行政處罰太輕或以罰代管,關鍵是在立法上,存在著執法中無法可依的問題。
因此,國家應從宏觀上考慮對藥品打假進行綜合治理。首先是立法上,將《刑法》意義上的“假藥”和《藥品管理法》上規定的“假藥”兩者概念統一起來,便于行政執法和公安執法相銜接;對藥品制假人員,要加大刑事打擊的力度,給予藥品監管部門必要的一些特別手段。其次,是在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上,國家制定統一規范的操作方法,工商、技監、藥監、公安各部門要明確權限,在打假手段的運用、案件的處理移交等環節有章可循。只有這樣才能形成合力,使制假者無處藏身,使正規企業有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
打假,任重而道遠。